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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 政府文件草案民意征询 关于公开征集《调整全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 作者刘佳 时间2026-06-08 00:00 篇幅4904 字 · 约 13 分钟

关于公开征集《调整全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全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6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荆门市民政局。

电子邮箱:jmmzjbgs@126.com

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金宁路 1 号

2026年5月6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全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65元/人·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15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75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73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2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605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73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2084元/人·月(因市统计局202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出,此处使用2024年度数据计算得出,预计6月中旬可根据新数据进行调整,下同)。

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63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6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7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69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2084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65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8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87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12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2084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768元/人·月。荆门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730元/人·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63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救助工作落细落实。

(二)此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全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4〕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确定”。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

(四)《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实施意见》规定分别确定。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经费人均在《实施意见》规定标准扣减基本生活标准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五)《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六)《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

(一)城市低保标准

按照“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确定”的规定,2025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1911元,其中,东宝区为34615元,为使中心城区都达到30%最低指标,拟将我市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855元/人·月上调至865元/人·月(34615×30%÷12=865.37,取整865)(增加10元/人·月),非中心城区参照中心城区涨幅,由805元/人·月上调至815元/人·月(增加1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按照“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确定”要求,2025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8083元,经计算,2026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602.76元/人·月。目前,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675元/人·月,已高于指标要求。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按照“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要求,拟将中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710元/人·月上调至1730元/人·月(865×2=1730)(增加20元/人·月)。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要求计算,中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730元/人·月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25元/人·月(865×1.3=1124.5,取整1125),照料护理标准为605元/人·月(1730-1125=605)。

按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经费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要求,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测算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如下:

1.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730元/人·月(605 125=730)。

2.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25年度市统计局数据未公布,采用2024年度数据,下同)×33%,即2084元/人·月(75787×33%÷12=2084.14,取整2084)。

非中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610元/人·月上调至1630元/人·月(815×2=1630)(增加2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60元/人·月(815×1.3=1059.5,取整1060),照料护理标准为570元/人·月(1630-1060=570)。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测算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如下:

1.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695元/人·月(570 125=695)。

2.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3%,即2084元/人·月(75787×33%÷12=2084.14,取整2084)。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按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要求,2025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8083元/人·年,经计算,我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1205.53元/人·月。目前,我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265元/人·月,已高于指标要求。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8元/人·月(675×1.3=877.5,取整878),照料护理标准为387元/人·月(1265-878=387)。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测算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如下:

1.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512元/人·月(387 125=512)。

2.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3%,即2084元/人·月(75787×33%÷12=2084.14,取整2084)。

(五)孤儿养育标准

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要求,拟将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1710元/人·月上调至1730元/人·月,非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1610元/人·月上调至163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2740元/人·月上调至2768元/人·月(1730×1.6=2768)。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一)荆门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上调至865元/人·月(原为855元/人·月),非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上调至815元/人·月(原为805元/人·月)。

(二)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继续执行675元/人·月。

(三)中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730元/人·月(原为17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25元/人·月(原为1112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605元/人·月(原为598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730元/人·月(原为698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2084元/人·月(原为1907元/人·月)。

非中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630元/人·月(原为16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60元/人·月(原为104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70元/人·月(原为563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695元/人·月(原为663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2084元/人·月(原为1907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继续执行1265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8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87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12元/人·月(原为487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2084元/人·月(原为1907元/人·月)。

(五)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2768元/人·月(原为2740元/人·月)。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730元/人·月(原为1710元/人·月),非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630元/人·月(原为161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关于公开征集《调整全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的结果反馈

市民政局2026年5月6日发布《关于调整全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6月8日,共收到意见0条。

2026年6月10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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