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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6-08-17 00:00 篇幅703 字 · 约 2 分钟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6年7月2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8月17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废止《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废止《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三、废止《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2003年7月20日起施行)。

四、废止《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五、废止《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六、废止《本溪市燃气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文字解读)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图文解读)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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